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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时间: 2024-08-02 17:52:07 |   作者: 皮带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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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风险和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实际效果的减少一般事故。充分的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现曝光一批生产经营场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11月15日,龙湾区星海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大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五楼使用非水性油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12月7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海城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调漆房储存的油漆未采取防流散、 防爆电气线路,防爆电子秤的安全措施,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12月5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龙湾区状元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某鞋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胶水仓库储存粉胶粘合剂未采取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11月29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龙湾区天河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物品储存仓库的油漆未采取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龙湾区海滨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龙湾状元某电镀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硼酸(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硼酸位于序号1609号,硼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一楼电镀车间电镀流水线下面,未设置独立专门存放的仓库,存储区没有配备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和配备泄漏应急处置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电镀厂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龙湾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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