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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授予乡镇政府、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力

时间: 2024-12-13 16:58:38 |   作者: 皮带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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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6月3日公布消息,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界定安全生产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在总则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着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筑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线,《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等项目要先行验收。

  有易燃、易爆以及发生坠落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品等的生产和存储项目;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的道路、消防通道等重点部位和电梯、供水等设施、设备做巡查,立即处理安全隐患。

  《条例》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尽到告知、巡查等义务。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条例》规定: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报告义务和监察机关的检查权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担负事故隐患排除的义务。

  《条例》明确,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确定一个牵头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明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多种途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开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等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围绕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增强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能力,《条例》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科学施救。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的具体情形;安全事故调查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评估落实情况并公开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省人大6月3日发布消息,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界定安全生产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在总则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着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筑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线,《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等项目要先行验收。

  有易燃、易爆以及发生坠落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品等的生产和存储项目;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的道路、消防通道等重点部位和电梯、供水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条例》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尽到告知、巡查等义务。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条例》规定: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报告义务和监察机关的检查权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担负事故隐患排除的义务。

  《条例》明确,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强度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确定一个牵头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明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多种途径举报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息库、开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等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围绕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增强生产事故调查解决能力,《条例》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并且开展科学施救。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的具体情形;安全事故调查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解决的建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评估落实情况并公开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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