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总包工程已竣工移交后发包人主张核减工程量的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时间:2024-12-17 15:45:26  作者:企业动态 浏览次数:

  经营过程中怎么样做合规管理、规避风险提供分析和建议。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工程已经竣工移交后发包人主张核减工程量的,能否通过鉴定确定扣减金额?是否应当支持扣减价款?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核电工程公司主张应以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确定的固定总价,扣减已支付的数额,再附加两次配合送电的费用和奖励款。清洁能源公司认为,合同规定是签约价,包含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合同价款能调整。核电工程公司未按发包人批准的图纸组织施工,偷工减料;未按投标文件与费用清单购置安装相应设备,应对该部分款项进行扣减。为了准确核算该部分费用,应由法庭委托第三方对该项目工程费用进行审核。

  关于合同价款的变更,专用合同条款第15.1款规定,除第15.3.2项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条件外,结算时合同价格不作任何调整,其中,对因承包人原因引发变更估价的情形规定为:“因承包人原因改变合同目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引起的变更导致费用降低,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减。”清洁能源公司虽然提供了审核说明及证人证言,以证明核电工程公司就工程量进行了变更或减少,但并未就其主张的变更对于合同目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带来的影响进行举证。同时,根据审核说明及证人陈述,审核过程主要是根据投标文件及合同附件中的价格清单,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第(3)项的规定:“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额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同时,投标文件中就必备的备品备件费也进行了说明,即“备品备件”表中所列备品备件费仅为本工程部分主要设备的必备备品备件,中标后我公司将根据本工程最终设计及业主要求,确定最终必备备品备件清单,满足工程安装及运行需要。”此外,审核说明中关于缺少设备备件的认定,也与双方在《工程移交生产验收交接书》中所确认的“设备备件、专用工器具、资料、所有房间资料钥匙已移交运维单位,工程通过了监理、业主单位的验收,存在的主体问题为无”的内容存在矛盾。综上,清洁能源公司主张核电工程公司减少工作量,应当核减相应损失的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核电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没发生变更“合同目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的情形,在工程完工及移交过程中,清洁能源公司未提出关于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意见,诉讼中,也未提交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充分证据。一审判决认定欠款数额正确,清洁能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PC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如果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首先,发包人需要明确自己对工程量的具体争议点,即哪些部分的工程量存在争议,以及争议的原因。其次,发包人应仔细查阅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量计算、确认和争议解决的部分。最后,要关注时效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发包人应注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争议,以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争议解决的权利,在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且要注意,不能完全依赖工程鉴定来确定相关损失金额,如果案件不具备启动工程鉴定的必要性,则法院可能会对工程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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